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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的要求
發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閱讀次數:0
根據國稅{2005]51號文《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將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的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ㄒ唬┏隹谕耍猓┒愓J定辦理要求
1. 認定時間
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應分別在備案登記、代理出口協議簽定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出口退(免)稅認定需提供資料
?。?)商務部(原對外經貿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委托出口企業無需提供)
(2)主管海關核發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委托出口企業無需提供)
?。?)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復印件(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中標企業用)
?。?)商務部(原對外經貿合作部)批準使用中國政府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復印件(援外出口企業用)
(5)委托出口協議復印件(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委托出口企業用)
?。?)《廣州市出口退免稅企業基本情況采集表》
(7)《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
(二)變更出口退(免)稅認定辦理要求
1. 變更時間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2. 變更出口退(免)稅認定需提供資料
(1)變更單位名稱、海關代碼、法定代表人、經營地點、納稅人識別碼、進出口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事項的:
①《變更退稅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
?、凇冻隹谪浳锿耍猓┒愓J定表》或《出口退稅登記證》原件
③ 內容已發生變更的有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2)變更出口退稅銀行及賬戶的:
?、佟稄V州市出口企業退稅賬戶確認書》
?、?企業書面說明(帳戶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在驗證時提出變更。如有特殊原因變更銀行帳戶,須書面說明理由);
?、鄢隹谕硕惼髽I如辦理帳戶托管貸款的,須提供經?。ㄊ校┩饨涃Q主管部門確認并加蓋公章的《關于更改出口退稅銀行帳號的報告》;
?、艹隹谕硕惼髽I如變更托管帳戶的,除要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銀行出具的還貸證明。
(三)注銷出口退(免)稅認辦理要求
1. 注銷時間
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
對申請注銷認定的出口商,稅務機關應先結清其出口貨物退(免)稅款,再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2. 出口企業注銷認定需提供資料
(1)《注銷出口退稅申請表》(一式兩份);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或《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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