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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審核
發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閱讀次數:0
已辦理出口免稅認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下稱“小規模納稅人”)采用一般貿易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將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出口貨物免稅申報和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
一、辦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2007年版出口退稅軟件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相關業務功能的通知》(國稅函[2007]1325號)
二、提供資料
(一)預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將出口數據錄入小規模納稅人出口免稅申報系統(下稱“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
(二)正式申報
1、《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一式三聯)
2、《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核銷申報匯總表》(一式兩聯)
3、《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一式兩聯)
4、出口發票
5、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6、如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委托出口貨物的,還須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協議、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復印件
上述復印件資料必須注明“此件由我單位提供且與原件相符”并加蓋納稅人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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