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設企業在辦理設立登記前,《企業名稱預先核
發布日期:2015-06-23 00:00:00 閱讀次數:0
擬設企業在辦理設立登記前,《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效期需延期或股東等有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設立登記前,《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記載的投資人名稱(姓名)、投資額、投資比例等信息發生變動的,申請人可在原通知書有效期屆滿前,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企業名稱登記機關核準后重新核發《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記載信息調整應提交的文件:
1.全體投資人(包括原投資人)簽署的《預先核準企業名稱調整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原《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原投資人退出的,應提交由原投資人蓋章、簽名的原投資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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