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持股,很多企業都忽視了它的納稅風險
發布日期:2015-09-11 00:00:00 閱讀次數:0
M公司2008年將一筆資金劃入職工劉某賬戶,以劉某的名義收購某物業公司股權。該公司將上述支出宕在該公司“其他應付款”科目上。被稅務機關責令補扣補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稅官提醒:職工代持股是一種社會歷史產物,企業應當注意相關的政策,避免納稅風險。
案情概況
M公司是一家房地產企業,2008年該公司以公司員工劉某的名義收購某物業公司股權。房產將收購股權的資金劃入劉某的賬戶,宕在該公司“其他應付款”科目上。劉某收到錢款后,與物業公司股東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取得物業公司80%的股權。稅務稽查小組發現了問題,認定該類款項應屬于企業給職工個人的借款,且時間跨度已超過連續12個月,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該公司被責令補扣補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案情分析
M公司財務人員解釋,職工代持股是一種社會歷史產物,即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職工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行為。因為該筆資金職工實際上沒有得到,所以該公司認為不需要繳納個稅,而是將上述支出宕在該公司“其他應付款”科目上。
檢查員解釋:根據稅務總局出臺的規定,該類款項應屬于企業給職工個人的借款,且時間跨度已超過連續12個月,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公司最終認同了稽查員的觀點,同意補扣補繳相應的稅款。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85號)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
……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二、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處理結果
根據相關法規該公司被責令補扣補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稅官建議
職工代持股是一種社會歷史產物,企業應當注意相關的政策,避免納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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