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購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發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閱讀次數:0
售后回購,指銷售商品時,銷售方與購貨方簽回購協議,銷售方同意日后再將該批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情況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的條款,判斷企業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與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以確定是否實現銷售。一般情況下,售后回購交易不應當確認收入,因為銷售方通過售后回購協議對已銷售商品仍具有控制管理權,售后回購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該交易屬于融資交易。企業以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對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如,甲公司、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均為17%。甲公司應融資需要,于2012年7月1日將其生產的一批商品銷售給乙公司,銷售價格為500萬元(不含增值稅),商品成本為420萬元,商品已發出,款項已收到。按照銷售協議約定,甲公司應于2012年12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530萬元(不含增值稅)。根據上述交易,甲公司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1)7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58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0
其他應付款 5000000
借:發出商品 4200000
貸:庫存商品 4200000。
(2)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則每月計提利息費用5萬元。
借:財務費用 50000
貸:其他應付款 50000。
(3)12月31日,回購商品時
借:其他應付款 5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01000
貸:銀行存款 6201000
借:庫存商品 4200000
貸:發出商品 4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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