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76號公告,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執行。根據該《辦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取消審批,一律實行備案管理方式。《辦法》正面列示的55項優惠事項中,有24項需要填寫《備案表》并附享受優惠政策的相關資質、證書和文件等,28項只需填寫《備案表》,3項優惠全部以申報代替備案。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面改為備案管理之后,稅務機關的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轉向事后管理,對于企業優惠事項備案資料也只是形式審核,更強調由納稅人對備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基于此,企業應該高度重視,防范相關稅務風險。
處罰點一:
企業備查材料未留存
根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留存備查資料的保存期限為享受優惠事項后10年。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存在差異的優惠事項,保存期限為該優惠事項有效期結束后10年。這完全符合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的要求,同時又對存在稅會差異的優惠事項的有效期做補充說明,體現了稅收法規制定的嚴謹性。
例如,某企業2015年完工某生產用廠房,原值1000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54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的規定,企業應當留存以下四項材料備查:企業屬于重點行業、領域企業的說明材料;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憑證、憑據(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等資料;核算有關資產稅法與會計差異的臺賬;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這些材料的保存期限應當從優惠事項有效期結束后開始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外,房屋、建筑物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20年。由于加速折舊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因此,該廠房最低折舊年限為12年,加速折舊優惠事項有效期為2015年~2027年。在這12年中,該項資產稅法折舊額大于會計折舊額,企業依法享受所得稅優惠,并每年填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優惠事項有效期結束后的10年,即2028年~2037年期間,企業都要留存保管備查資料。這樣,企業留存備查材料最長可達22年。如果未按要求期限留存備查材料將受到處罰。
處罰點二:
備案手續辦理不及時
企業辦理所得稅優惠備案手續,還應該注意時間期限。
企業已經享受稅收優惠,但在匯繳期間未按照規定備案的,應在主動發現或稅務機關發現并責令整改后,及時補辦備案手續,同時提交《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稅務機關審核企業相關資料后,認定企業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將按照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處罰。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值得注意的是,征管法在這里用“可以”的描述,而非“應當”,這賦予了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即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在實際工作中,基層稅務機關一般先用責令限改處理,發送“責令限改通知書”,處2000元以下罰款,如果超過責令限改期限還未更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處罰點三:
備案材料弄虛作假
根據《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發現企業已享受的稅收優惠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停止享受優惠,追繳稅款及滯納金。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將追繳減免的稅款,按日征收滯納金,同時按征管法相關規定處理。例如,偽造殘疾人證書,偽造資源綜合利用證書等主觀惡意行為,都將會受到處罰。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同時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蔽、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納的稅金,并處補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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