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廣州代理記賬 > 代理出口退稅 > 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期限
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期限
發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閱讀次數:0
一、一般納稅人的外貿企業
(一)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150號)
(二)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時限要求
1.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后申報出口退(免)稅的,申報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即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未超過當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申報期限為當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超過當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申報期限為下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2.外貿企業應在規定的申報期內,收齊以下單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已經辦理出口退(免)稅延期申請獲批準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二、一般納稅人的生產企業
(一)法律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
(二)生產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時限要求
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期為每月1—15日(逢節假日順延)。生產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如果其到期之日超過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企業應在次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免、抵、退稅。
三、小規模納稅人
(一)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
(二)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時限要求
1. 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后,須在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2. 小規模納稅人應按月將收齊有關出口憑證的出口貨物,于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四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申報期為每月1-15日),持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按月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并同時報送出口貨物免稅核銷電子申報數據。
本站所有相關知識僅供大家參考、學習之用,不作為實際操作的法定依據。如有問題或相關需要,請咨詢正穗財稅。本文來源于互聯網,其版權均歸原作者及網站所有,如無意侵犯您的權利,請與小編聯系,我們將會在第一時間核實,如情況屬實會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如您有優秀作品,也歡迎聯系小編在我們網站投稿!http://m.a2881.cn/ 聯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