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類出口企業先退稅后審批
發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閱讀次數:0
A類出口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外貿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以上,生產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外貿企業連續2年出口額在5000萬美元(含)以上,且直接辦理出口退稅總額在3000萬元(含)以上,生產企業連續2年出口額在1500萬美元(含)以上,且直接辦理“免、抵、退”稅總額在600萬元(含)以上。
通知規定,對A類出口企業試行“先退后審”辦法。即A類出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使用現行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在其申報出口退(免)稅電子信息預審通過的情況下,按月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并附送對應的退稅憑證,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收到A類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計算機審核、審批并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庫手續。
對B類出口企業試行“邊退邊審”辦法。B類出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使用現行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在其申報出口退(免)稅電子信息預審通過的情況下,按月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并附送相應的退稅憑證向主管退稅部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收到B類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優先對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憑證、資料進行人工審核,人工審核可先抽查30%;在抽查未發現疑點的情況下,通過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計算機審核、審批,并在12個工作日內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庫手續;抽查中如發現疑點或有誤的,應擴大抽查面審核,并在排查疑點后給予審核審批辦理退庫手續。
通知同時規定,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批辦理A類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后,應每一個季度對A類出口企業已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附送的退稅憑證、資料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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