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件:
外貿企業貨物報關出口后因故發生退關退運情況,凡海關已經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外貿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憑此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關退運手續。
二、法律依據: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協調配合嚴格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和加強防偽鑒別措施的聯合通知》(署監〔1996〕32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
三、所需資料:
(一)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關于申請出具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的報告》,1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已申報退稅的提供復印件)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準予在180天內提交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或遠期收匯證明(進行外匯管理改革的試點地區企業申報時不需提供紙質核銷單)
3.稅收通用繳款書(已補稅的提供)
4.出口發票復印件
5.載有《關于申請出具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的報告》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四、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外貿企業在向海關辦理貨物退運手續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五、審批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六、程序:
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審核、批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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